|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机关效能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风建设,引导行政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海沧区财政局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二条:宗旨:除特殊情况外,局领导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业务,从而保证局领导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学习调研以及全局工作,财政正常业务由各业务科室负责受理,按操作规程正常运转,确保业务流转渠道顺畅,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局长接待日主要受理:对相关财政政策、法规及制度等实施后的反映;涉及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投诉;其他非日常性事务。
第四条:局长接待日时间定为每月两次,分别是每月5日、20日全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另行安排,并提前通告。
第五条:局长接待日由财政局局长、副局长轮值。
第六条:接待地点定在财政局二楼会议室,并设立“局长接待日”标志。
第七条:局长接待日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具体安排落实接待日的局领导,协调相关业务咨询及受理事宜,做好记录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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