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简 述
 财 政 职 责
 机 构 简 介
 工 作 流 程
 制 度 建 设
 财政大事记
 
制 度 建 设
01、岗位责任制 02、首问负责制 03、一次性告知制
04、限时办结制度 05、否定报备制 06、同岗替代制
07、失职追究制 08、会议落实专报制度 09、局长接待日制度
海沧区财政局失职追究制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危机感,树自良好的财政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适用于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含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1、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的时限内按时完成工作的;
2、对不能办理或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否定报备的;
3、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不服从科室(单位)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4、不正确履行首问人的责任,推诱扯皮的;
5、违反同岗替代制,没有认真交岗、顶岗的;
6、不接受群众和效能建设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7、其它被市政府“94号令”认定为效能建设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责任人(指主持科室工作的科长、副科长、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对下属的效能建设失职行为包庇、放任的;
2、不正确履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本科室(单位)在效能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六条:凡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并造成不良影响(如被举报、投诉)或严重后果的,或同一工作人员在同年度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给予行政告诫。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行政告诫两次的,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参加离岗培训;被行政告诫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本制度若与以前我局制定的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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