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局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明确操作规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指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财政局办理各项事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负有办理责任的科室及工作人员(以下称“限时办结义务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公文收发流转:由综合科负责。
办事人报送财政局的各类公文,由综合科统一收文,原则上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分类呈送局领导阅示,并在局领导签署批示意见后即时转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四条:预算单位经费核拨:由行财会计科、预算科负责。
(一)预算内“正常经费”核拨:
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按规定时间(月/季)填制《正常经费请拨表》,报送行财会计科办理。行财会计科根据各单位报送时间,对于每月/季初三日前报送的单位,原则上在当月/季初八日前审核完毕,报局领导审批;对于每月/季初三日后陆续报送的单位,自接文后第二日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局领导审批。
预算科根据局领导批件,自接文后第二日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拨款凭证”送金库办理拨款。
(二)预算内“发展经费” 核拨:
由各申请单位向行财会计科报送《发展经费请拨单》,并要求附有详细的预算说明。行财会计科根据上述完整资料,自接文后第二日起,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区领导审批,并于接到领导批复意见的当日转送预算科办理拨款,同时向申请单位反馈情况。对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于当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预算科根据领导批件,自接文后第二日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拨款凭证”送金库办理拨款。
(三)预算外专项类核拨:
由各申请单位向综合科报送申请文件。行财会计科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原则上自接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区领导审批,并于接到领导批复意见的当日转送预算科办理拨款,同时向申请单位反馈情况。对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于当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预算科根据领导批件,自接文后第二日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拨款凭证”送金库办理拨款。
第五条:非预算单位经费拨付:由预算科负责。
预算科根据区领导签署批件,自接文后第二日起,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按照电话通知程序,通知申请单位持“收款收据”前来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条:驻区单位补助经费审核:由预算科负责。
预算科根据各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办理,如报送资料完整规范、不需补充资料或说明的,原则上自接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如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补充资料或说明的,自接文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要求补充资料或说明,并在收到补充资料或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基建款核拨与基建文件会签:由预算科负责。
预算科根据工程预决算审核所送达的基建拨款申请书,原则上自接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区领导审批,并于接到领导批复意见后当日送预算出纳安排拨款。因审核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其他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原则上自接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提出反馈意见。
合同及其他基建文件会签工作,由预算科自收到报送单位的文件起,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不能审批或存在争议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提出反馈意见。
第八条:工资统发、会计事务管理:由行财会计科负责。
行财会计科接件后即时办理,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提出办理意见。
工资统发按要求在每月12日之前发放到位。
第九条:财政票据管理:由行财会计科负责,财会核算中心具体办理。
确定每周四下午为财政票据销售办理时间。票据使用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申请领购大量财政票据的,应提前三天通知财会核算中心综合管理部。
第十条:政府采购:由行财会计科负责。
行财会计科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在确认采购资金已落实的前提下,每月10日集中委托采购一次;有特殊需求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办理采购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管理:由资产债务管理科负责。
确定统一受理时间为每周二、三、四、五上午。
涉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收据及证明,由资产债务管理科根据合同或用地协议,在确认款项已到达财政帐户后,即时开具缴款收据及相关缴款证明。
涉及土地出让滞纳金、退还等事项,由资产债务管理科根据领导批办材料,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债务管理:由资产债务管理科负责。
涉及提前归还政府债务等事项,由资产债务管理科根据领导批办材料,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会计集中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
确定报账业务受理时间统一为每周二、四。报账单位特殊用款可据实按制度及时办理。
财会核算中心核算会计根据报账员已初审的合法合规单据,即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即开具支付通知书;资金会计根据支付通知书开具支票并经中心会计核对签章后交报账员到银行领取现金或由资金会计代为办理转账。上述审单和出款程序,对于符合制度规定者即时予以办理。
会计报表报送,原则上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各核算单位提供上月会计报表,于每年一月底向各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由财会核算中心负责。
确定每周四下午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信息变更和会计从业人员档案转移手续统一办理时间。对符合相关制度规定者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工程审核:由工程预决算审核所负责。
工程预决算审核所负责对区内自来水、电力、邮电、有线电视、路政破路等五类工程项目进行预决算审核。对于报送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于接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限时办结义务人的责任:
(一)限时办结义务人在接受办理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
(二)限时办结服务以限时办结义务人为责任对象。办理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应及时通知办事人,其他原因不得延时。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由分管局领导监督检查,并按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作为年终工作总结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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