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简 述
 财 政 职 责
 机 构 简 介
 工 作 流 程
 制 度 建 设
 财政大事记
 
制 度 建 设
01、岗位责任制 02、首问负责制 03、一次性告知制
04、限时办结制度 05、否定报备制 06、同岗替代制
07、失职追究制 08、会议落实专报制度 09、局长接待日制度
海沧区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市府94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相关依据。
三、一次性告知适用于海沧财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四、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随意推卸责任。
六、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七、凡违反本制度的,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
1、 对办事人态度冷漠,没有告之应告知的有关事项;
2、 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诱扯皮,不负责任;
3、 未按要求履行告知程序。
八、凡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如投诉)或严重后果的,或同一工作人员在同年度两次以上(含两次)出现了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经查实,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等处理。
九、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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