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简 述
 财 政 职 责
 机 构 简 介
 工 作 流 程
 制 度 建 设
 财政大事记
 
制 度 建 设
01、岗位责任制 02、首问负责制 03、一次性告知制
04、限时办结制度 05、否定报备制 06、同岗替代制
07、失职追究制 08、会议落实专报制度 09、局长接待日制度
海沧区财政局首问负责制
一、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市府94号令),制定本规定。
二、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海沧财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三、 首问人是指有关人员到本局办事或打电话给本局,被询问到的或接电话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四、 首问人的责任:
1、 所问事项在首问人的职责范围内的,能立即解决的应及时办理;一时不能解决的,应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一次性告之有关事项或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详细记录询问的内容,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2、 所问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热情接待。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告之责任人;如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征得办事人同意,首问人应负责填写登记单,详细记录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并负责转交责任人,提醒责任人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也可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属于本局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应主动告之与何部门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3、 所问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
4、 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热情礼貌,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充分体现财政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五、 凡违反本制度的,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
1、 对办事人态度冷漠,没有告之应告知的有关事项;
2、 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诱扯皮,不负责任;
3、 未及时将登记单转交给责任人。
六、 凡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如投诉)或严重后果的,或同一工作人员在同年度两次以上(含两次)出现了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经查实,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等处理。
七、 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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